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572 號聲 請 人 蔡宗修上列聲請人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及第 17 條第 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販賣第一級毒品之人犯罪情節未必相同,且造成危害社會程度有異,判決情形卻無差別,故認 102年度執更字第 231 號(下稱系爭字號)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及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侵害人民受憲法第 7 條平等權、第 8 條身體自由權、第 15 條生存權之保障,並牴觸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和公平正義,爰聲請釋憲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上開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
三、查系爭字號並非法院作成之確定終局裁判,故聲請人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於法不合,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