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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573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573 號聲 請 人 劉紅枣上列聲請人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服刑中,經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執更丙字第 618 號及 98 年執更丙字第

619 號(下併稱系爭字號)定應執行刑共 39 年 6 月,故認系爭字號違反憲法第 7 條、第 8 條、第 15 條、第 22條及第 23 條規定,牴觸法律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公平原則,並請求宣告系爭規定違憲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上開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

三、查系爭字號非法院作成之確定終局裁判,故聲請人據以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於法不合,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