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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576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576 號聲 請 人 柯進財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釋字第 476 號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解釋。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認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抗字第 499 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第 8 條人身自由、第 15 條生存權、第 23 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釋字第 476 號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解釋。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 6 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定之;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大審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