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582 號聲 請 人 許貿富上列聲請人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認 111年度執更岱字第 488 號執行指揮書,有牴觸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明定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指摘之執行指揮書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