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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587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587 號聲 請 人 彭鈺龍上列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聲字第 1909 號確定終局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聲請解釋,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聲請人認承審法官有偏頗之虞,聲請法官迴避,遭確定終局裁定駁回,與憲法第 16 條所保障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訴訟權意旨不符,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聲請解釋等語。

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憲法訴訟法第

90 條第 1 項、第 61 條第 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3 日聲請解釋憲法,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決之。

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97 次、第 1506 次、第 1515 次及第 1528 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仍僅係指摘確定終局裁定為不當,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及其於客觀上究有何違背憲法之處,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