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513 號聲 請 人 許淑鈺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檢察署檢察官 105 年執更島字第 103 號、第
104 號執行指揮書等,所適用之刑法第 47 條第 1 項規定,有違反憲法保障人身自由、罪責相當原則、平等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等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 15條第 2 項第 7 款、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指摘之執行指揮書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查庭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