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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526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526 號聲 請 人 夏以勤上列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7 年度上訴字第 1305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7 年度上訴字第 1305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未考量聲請人並無犯案動機,即違法採信證人證詞,亦未釐清該證詞之證明力高低,枉法、草率認定聲請人犯強盜罪,有欠公平正義,特依新制提起釋憲,請求再審等語。

二、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981 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當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92 條第 1 項前段及第 15條第 2 項第 5 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聲請人於中華民國 111 年 6 月 28 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