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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532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532 號聲 請 人 戴寧

送達代收人 謝孟丞上列聲請人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聲請撤銷羈押處分案件,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度聲字第 362 號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聲請人為現任嘉義市(直轄市)議員,因涉嫌貪汙治罪條例,於偵查中檢察官聲請法院羈押,經法院裁定自 111 年 3 月 13 日起羈押 2 月。同年 4 月 12 日嘉義市議會以嘉市議十議字第 1110500028 號函知,將召開嘉義市議會第 10 屆第 7 次定期會議,為期 30 日(自

111 年 4 月 18 日起至同年 5 月 17 日止)。嗣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並將聲請人移審法院,於 111 年 5 月

11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羈押 (111 年度訴字第 238 號),聲請人於 5 月 12 日就該羈押裁定提起準抗告,經同院

111 年度聲字第 362 號刑事裁定 (下稱系爭裁定 ),駁回準抗告確定,因認系爭裁定侵害議員人身不逮捕之特權,違反地方制度法第 51 條之規定,牴觸憲法第 8 條、第 16條、法律保留、權力分立與制衡等原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3 項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裁定如何牴觸憲法,難謂已依法表明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2-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