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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534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534 號聲 請 人 徐經豪上列聲請人為指揮執行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102 年度執更字第 240 號甲股執行指揮書,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對於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認其所適用之法規範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指摘之執行指揮書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2-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