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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537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537 號聲 請 人 黃宗仁上列聲請人為妨害性自主案件請求刑事補償,認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刑補更一字第 1 號刑事補償決定書,所適用刑事補償法請求權時效之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刑補更一字第 1 號刑事補償決定書所適用之刑事補償法請求權時效之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 15條第 2 項第 7 款、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收受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刑補更一字第 1 號刑事補償決定書後,聲請覆審,該覆審聲請案尚審理中並未確定,核與前揭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