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641 號聲 請 人 黃彩惠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108 年執更崑字第 1965 號執行指揮書(下稱系爭執行指揮書),及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 7 條、第
8 條、第 15 條、第 22 條及第 23 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如聲請客體並非法規範,屬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執行指揮書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