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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644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644 號聲 請 人 陳昱全訴訟代理人 黃重鋼 律師上列聲請人認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抗字第 1813 號刑事確定終局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涉嫌強盜案件,經判決有罪確定,原確定判決未斟酌、調查共同正犯寫給第一審受命法官之自白書(下稱系爭自白書),逕認聲請人涉犯本案犯行,故系爭自白書為判決確定前已存在之新證據,聲請人自符合依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聲請再審之要件,卻經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抗字第 1813 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以無理由駁回,斷絕聲請人循正當法律程序請求法院救濟之機會,違反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之保障,故依法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請求宣告確定終局裁定違憲,廢棄發回最高法院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惟聲請案件須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始受理之;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1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確定終局裁定有違反前揭憲法規定而具憲法重要性,以及有侵害聲請人基本權利而有貫徹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