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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66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66 號聲 請 人 王勝標上列聲請人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1756 號民事裁定,牴觸憲法第 7 條平等權、第 15 條財產權、16 條訴訟權及第 24 條請求國家賠償權等基本權意旨,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1756 號民事裁定有關聲請人僅政府採購契約廠商之使用人或履行輔助人;違約事實嗣後未實際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履約之措施為私經濟行為而不適用國家賠償法規定;未准許聲請人訴訟支出、非財產上損害及刊登道歉啟事之請求等判斷,牴觸憲法第 7 條、第 15 條、第 16 條及第 24 條之平等權、財產權、訴訟權及向國家請求賠償之保障意旨等語。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第 9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憲訴法於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開始施行,上開最高法院民事裁定於 110 年 7 月 6 日即由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收受,依上揭規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2-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