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681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681 號聲 請 人 劉至虔上列聲請人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99 年執更振字第2044 號執行指揮書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99 年執更振字第 2044 號執行指揮書(下稱系爭指揮書)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 15 年 6 月 1 次,藥事法有期徒刑 7 月 4 次,應執行有期徒刑 16 年 6月。故認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救濟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上開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

三、查系爭指揮書非屬法院作成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於法不合,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