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689 號聲 請 人 正豐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謝宗哲訴訟代理人 吳復興 律師上列聲請人認中華民國 92 年 12 月 15 日修正公布之農藥許可證申請核發辦法第 32 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判字第 381 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 92 年 12 月
15 日修正公布之農藥許可證申請核發辦法第 32 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侵害人民選擇工作方式之自由及平等權、工作權與財產權等語。
二、按「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憲法訴訟法第 90 條第 1 項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一)本聲請案係於 110 年 12 月 30 日收文,是本件聲請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二)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碧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