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61 號聲 請 人 黃明芳上列聲請人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案,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0 年度嘉簡字第
354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其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規定,應受違憲宣告並廢棄發回重審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據以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系爭判決,雖曾提起上訴,惟因未繳納第二審上訴裁判費,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裁定通知補繳,逾期仍未補繳,屬上訴不合法,該院以 110 年度嘉簡字第 354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駁回上訴。對於該系爭裁定,聲請人亦未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故系爭判決非屬人民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是本件聲請,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