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62 號聲 請 人 李衍科
送達代收人 李葉阿梅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意旨僅記載訴之聲明一項,並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據上論結,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