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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625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625 號聲 請 人 謝建富上列聲請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0 年度聲字第 1816 號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聲字第 1424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及二),所適用之刑法第 50 條、第 51 條第 5 款、第 53 條及刑事訴訟法第 477 條等規定,違反憲法第 7 條、第 8 條、第 16 條、第 22 條及第

23 條等規定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 6 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又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原得對系爭裁定一及二提起抗告,但未為之,未用盡審級救濟,是系爭裁定一及二均非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稱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不符,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2-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