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755 號聲 請 人 詹昭書聲請人因貪污案件,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貪污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矚上更(二)字第 2 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其合議庭據以組成之法院內部行政程序之簽准命令,違反法治國法定法官原則,並有違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受公平審判之權利,及依正當法律程序享有之訴訟權保障,於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聲請解釋憲法。
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法訴訟法第 90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又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末按,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本文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上開大審法所定要件不合,應不受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