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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759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759 號聲 請 人 彭鈺龍聲請人因與司法院間訴訟權限事件,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與司法院間訴訟權限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 107年度裁字第 1250 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援用行政訴訟法第 12 條之 2 第 5 項規定,違背聲請人向法院主張其權利之意旨,有牴觸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疑義,於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聲請解釋憲法。

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法訴訟法第 90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又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末按,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本文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律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上開大審法所定要件不合,應不受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2-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