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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773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773 號聲 請 人 彭耀華聲請人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並聲請補充判決及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關於法規範、裁判憲法審查及補充判決部分不受理。

二、其餘聲請駁回。理 由

一、按,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本法規定之應記載事項;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15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又,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依聲請人聲請書所載,關於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並未具體敘明何法規範及裁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情事,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就聲請補充判決部分,核屬對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346 號、第 378 號裁定聲明不服。是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不受理,聲請人就前開憲法法庭第 378 號裁定聲請暫時處分部分,亦失所依附,應予駁回,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