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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786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786 號聲 請 人 彭鈺龍上列聲請人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度交上字第 343 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度交上字第 343號裁定牴觸憲法第 16 條、第 22 條及第 23 條規定等語。

二、按「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憲法訴訟法第 90 條第 1 項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一)本聲請案係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3 日收文,是本件聲請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款之規定。又聲請人曾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交字第 123 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二)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不當,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有何違憲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碧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