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700 號聲 請 人 鄺定凡上列聲請人因陳情事件,聲請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據最高行政法院(聲請人誤植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度抗字第 224 號裁定,提起憲法訴訟,核其聲請意旨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