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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723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723 號聲 請 人 彭耀華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財產權遭受侵害,故不繳納裁判費,但仍有救濟之必要,故聲請於憲法法庭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度全字第 8 號聲請案件裁定前,作成暫時處分,命屏東縣政府進行重新採購評選程序等語。

二、按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憲法訴訟法第 43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度全字第 8 號裁定及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233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經本院第五審查庭於中華民國 111 年 5 月 10 日以 111 年憲裁字第 202 號裁定不受理並駁回暫時處分之聲請在案。是聲請人雖於同年月 16日再為暫時處分之聲請,然已無本案繫屬於憲法法庭。綜上,本件暫時處分聲請核與前開要件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2-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