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730 號聲請人一 陳麗玉聲請人二 李瑞芳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111年憲裁字第 165 號裁定,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39 條明定對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對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111 年憲裁字第 165號裁定聲明不服,是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