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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735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735 號聲 請 人 林宜榮上列聲請人因誣告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誣告案件,認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7495 號刑事判決,違反法院組織法第 2 條、憲法第 8 條、第 77 條、第 80 條及刑事訴訟法應有程序等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第 9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96 年度上訴字第

99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7495 號刑事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本件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復查,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7495 號刑事判決於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26 日作成並確定,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自不得就本件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2-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