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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840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840 號聲 請 人 賴秀淡等67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垚祥 律師聲請人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中華民國 111 年 5 月 3 日收受之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年上字第 143 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遣撫卹條例第 4 條第 4 款、第 6 款、第 36 條、第 37 條及第 39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因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而違憲,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本件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