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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853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853 號聲 請 人 鄭諺鍠上列聲請人認憲法法庭 111 年度裁字第 345 號裁定,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宣告其違憲,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前因妨害性自主及其再審案件,針對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抗字第 380 號刑事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侵訴字第 69 號刑事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 265 條及第 267 條規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然司法院組成憲法法庭,竟以 111 年憲裁字第

345 號裁定(下稱系爭不受理裁定)逕為不受理。聲請人不服系爭不受理裁定,並再請宣告上開法院判決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違憲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不服系爭不受理裁定,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規定不合,且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