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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861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861 號聲 請 人 賴鳳娟送達代收人 林建宏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度上字第 736 號裁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443 號判決,及其所適用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37 條第 4 項、第 5 項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第 9 條、第 15 條財產權、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9 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 485 號解釋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 6 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惟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及第 15 條第 2項第 7 款定有明文。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443 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度上字第 736 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年度訴字第 443 號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查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度上字第 736 號裁定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本件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之意旨,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不合,不備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之法定要件,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