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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862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862 號聲 請 人 黃靖娟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108 年度執岱字第 4697 號,及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 7 條、第 8 條、第 15 條、第 22 條及第 23 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 15條第 2 項第 7 款、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未據確定終局裁判提出聲請,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憲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