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867 號聲 請 人 李瑞芳
陳麗玉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1 年度上字第 118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不服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208 號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 111 年度憲裁字第 208號裁定聲明不服,爰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