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869 號聲 請 人 彭耀華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回復所有權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統一解釋。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不受理。
二、其餘聲請駁回。理 由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 111 年度憲裁字第 346號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裁定不受理。
三、本件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統一解釋部分既應不予受理,則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部分,應併予駁回,併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