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80 號聲 請 人 倪國榮上列聲請人為請求撤銷決議等事件,認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1725 號民事裁定適用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 18 條第 1項第 1 款規定,有違反憲法第 15 條財產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請求撤銷決議等事件,認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1725 號民事裁定,對分管契約內容置之不理,逕將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之「且不妨礙重劃計畫及土地分配者」與否,任由私人之自辦土地重劃區重劃會自行認定,有違反憲法第 15 條財產權之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聲請解釋。
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憲法訴訟法第
90 條第 1 項、第 61 條第 2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係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3 日聲請解釋憲法,受理與否據上開規定所示,應依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審酌之。又聲請人前曾就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上更一字第 118 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應認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