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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802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802 號聲 請 人 林幸蓉上列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上更一字第 81 號民事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上更一字第 81 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2302 號民事裁定(下分別稱系爭判決及系爭裁定),就不當得利債權是否業已讓與之認定,不利聲請人,有牴觸憲法第 15 條、第 19 條及第 23 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未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當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92 條第 1 項前段及第 15條第 2 項第 5 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於中華民國 111 年 6 月 30 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陳稱系爭判決及系爭裁定均有違憲疑義,係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惟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