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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812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812 號聲 請 人 陳宏閣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

110 年度執更繩字第 1636 號執行指揮書及其所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明定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書雖未載明本次聲請所涉確定終局裁判之字號,依聲請人檢附之執行指揮書資料而論,應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0 年度聲字第 814 號裁定。惟聲請人所稱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終局判決與執行指揮書均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