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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948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948 號聲 請 人 張惠琳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釋字第 476 號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解釋。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聲字第 1958 號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聲字第 4722 號刑事裁定(下合稱系爭裁定)等,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第 8 條人身自由、第 15 條生存權、第 23 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釋字第 476 號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解釋。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依法尚得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卻未提起抗告而告確定,是上開系爭裁定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定,核與前揭要件不合,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就司法院釋字第 476 號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解釋。

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