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951 號聲 請 人 蘇繹仁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02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 8 條及罪刑相當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曾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8 年度上訴字第 1935 號刑事判決撤銷系爭判決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 8 年 10 月,聲請人依法尚得就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卻未提起上訴而告確定,是系爭判決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判決,核與前揭要件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