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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953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953 號聲 請 人 彭鈺龍上列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聲請解釋。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度交上字第 94 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

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憲法訴訟法第

90 條第 1 項、第 61 條第 2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3 日聲請解釋憲法,受理與否據上開規定所示,應依大審法第 5 條第 1項第 2 款規定審酌之。又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第 1521 次及第 1528 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2-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