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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954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954 號聲 請 人 蔡詠任聲請人為交通裁決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為交通裁決事件,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0 年度交更二字第 1 號行政訴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度交上字第 214 號裁定 (下稱系爭裁定 ),及其分別實質援用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分案要點(聲請人誤植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分案實施要點)第 4點第 5 款、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分案實施要點第 3 點第 5款等規定,有牴觸憲法第 16 條保障之訴訟權、公平法院原則等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其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 59 條第 1 項及第

32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上訴不合法,以系爭裁定予以駁回。因本件聲請涉及法官應否迴避之程序爭議,是應以系爭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次查,核聲請意旨所陳,難謂已依法表明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憲法法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吳陳鐶蔡明誠林俊益許志雄張瓊文黃瑞明詹森林黃昭元謝銘洋呂太郎楊惠欽蔡宗珍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如下表所示:

┌──────────────┬──────┐│同意大法官 │不同意大法官│├──────────────┼──────┤│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楊大法官惠欽││黃大法官虹霞、吳大法官陳鐶、│ ││蔡大法官明誠、林大法官俊益、│ ││許大法官志雄、張大法官瓊文、│ ││黃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 ││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 ││呂大法官太郎、蔡大法官宗珍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