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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982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982 號聲 請 人 許明儀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人民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60 條第 6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2-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