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901 號聲 請 人 邱為平上列聲請人因請求離婚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 本件聲請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不受理。
二、 其餘聲請駁回。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婚字第 537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違反憲法第 8 條及第 23 條等規定而無效或違憲,並聲請暫時處分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而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案係於中華民國 111 年 6 月 29 日收文,又系爭判決係於 110 年 1 月 27 日作成,聲請人就系爭判決曾依法提起上訴,現仍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尚未審結,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聲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之聲請既不受理,是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碧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