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黨裁字第 1 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認民主進步黨違憲,聲請為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民主進步黨違憲,聲請違憲政黨解散。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主管機關認為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第
77 條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並非政黨法之主管機關,核與前揭要件不合。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