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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統裁字第 16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統裁字第 16 號聲 請 人 蘇至行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上訴字第 2112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就扣押物清單之證據能力及未依法定程序調查等,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等語。

二、按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應於該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三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復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84 條第

3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一)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2734 號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二)本件聲請,業已逾越憲法訴訟法第 84 條第 3 項所定之不變期間。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