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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統裁字第 17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統裁字第 17 號聲 請 人 劉泓志上列聲請人為檢察官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案件,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檢察官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2 年度聲字第 212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與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判字第 20 號、107 年度判字第 549 號判決(下合稱系爭判決),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次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84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意旨,尚難認聲請人業已敘明系爭裁定與不同審判權之系爭判決間,就何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有如何之歧異及具體理由,核與前揭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