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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統裁字第 18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統裁字第 18 號聲 請 人 劉泓志上列聲請人為聲請再審案件,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2 年度聲再字第 65 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與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度判字第 549 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就適用刑法第 339 條(下稱系爭規定一)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1條(下稱系爭規定二)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二、按人民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84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確定終局裁定未適用系爭規定一及二,且系爭判決亦未適用系爭規定一,是本件尚無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間就適用同一法規範之見解歧異之情形,核與前揭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