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統裁字第 19 號聲 請 人 劉泓志上列聲請人因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案件,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2 年度聲字第 126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與最高行政法院 107年度判字第 549 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適用之刑法第 339 條、第 215 條、第 216 條規定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1 條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人民為上開聲請之聲請書,應記載敘明見解發生歧異之經過及所涉法規範、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等法定事項,憲法訴訟法第 84 條第 1 項、第 85 條第 4 款至第 6 款定有明文。又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尚難認聲請人業已敘明確定終局裁定與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間,就何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有如何之歧異及具體理由,核與前揭要件不合,爰依前揭規定裁定一致決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