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統裁字第 11 號聲 請 人 劉泓志上列聲請人為詐欺案聲請再審案件,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5 年度上易字第 489 號刑事判決聲請再審,經該院 112 年度聲再字第 17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駁回聲請。系爭裁定適用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1 條及刑法第 339 條等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與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判字第 219 號及第 328 號判決就同一法規範之見解有歧異,爰聲請統一解釋法律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84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裁定係以聲請人聲請再審,不符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之要件而駁回再審之聲請,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亦未對適用系爭規定表示見解。是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第 84 條第 1 項規定所定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