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統裁字第 27 號聲 請 人 劉泓志上列聲請人因聲明異議案件,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聲明異議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2年度聲字第 107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適用刑法第
215 條、第 216 條、第 339 條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1 條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度判字第 549號及 109 年度判字第 20 號判決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84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對系爭裁定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 112年度台抗字第 827 號刑事裁定以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是系爭裁定並非終局裁判,聲請人不得據以為聲請統一見解之客體。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上開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