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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統裁字第 22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統裁字第 22 號聲 請 人 劉泓志上列聲請人為聲請再審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2 年度聲再字第 61 號刑事確定終局裁定,適用刑法第 215 條、第

216 條、第 339 條與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1 條之見解,與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度判字第 549 號判決就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2 年度聲再字第 61 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與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度判字第 549 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就適用刑法第 215 條、第 216 條、第 339 條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1 條規定等同一法規範(下依序稱系爭規定一至四),已表示之見解有異,爰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經查,確定終局裁定未適用系爭規定一至三,自不得據以為聲請統一見解之客體。至其餘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系爭規定四之見解,與系爭判決就同一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有何歧異之情形,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3-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