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統裁字第 23 號聲 請 人 劉泓志上列聲請人為詐欺案聲請再審案件,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2 年度聲再字第 17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與最高行政法院 107年度判字第 549 號判決,於適用刑法第 215 條、第 216條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1 條(下合稱系爭規定)時所表示之見解有異。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84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裁定係以聲請人聲請再審,不符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之要件而駁回再審之聲請,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亦未對適用系爭規定表示見解。是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第 84 條第 1 項規定所定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